实在法的定义

在其任何分支和解释中,法律都暗示着正义的理想。通过这种方式,法律寻求在人际关系中恢复正义。在法哲学领域,对于法律的哲学起源有两种相反的进路:一种是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本性的理想概念的结果的一种,另一种是认为没有自然理性可以使法律合法化,但法律的公正维度是基于不同的立法机构。

前者被称为自然法的自然主义(iusnaturalistas)或自然法的支持者,后者被称为实证主义(iuspositivistas)或实在法的捍卫者。这样,实在法是由主管当局发布的一套法律规则,其目的是建立公共利益。

自然法与实在法

根据自然法,存在着倾向于在社会中建立正义的普遍规则。既然人是社会人,他的社会生活就必须是公平的。因此,作为人类理性理想的正义感是法律的基础。这样,现行的实在法或客观法就是自然法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具体体现。因此,自然法决定并指导了后来体现在立法中的不同的一般准则。因此,当一个规范符合自然法的标准时,它就是公平的。

根据 iuspositivistas,权利的来源不是具有普遍性的自然权利,而是法律本身。因此,捍卫这一愿景的人专注于对法律的研究,并没有像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考虑一些假定的普遍和不变的价值。

尽管如此,联合实证主义者并不排除其他可能的法律来源,例如习惯或法理学。然而,习惯和判例都必须始终服从法律。合乎逻辑的是,正义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官必须是法律的忠实解释者。

西方世界的概念

实证法的愿景基于四个基本论点:

1)法律完全由一系列规则组成,任何不符合法律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是没有意义的,

2) 旨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即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先验知识的确定性,以便可以预见其后果,

3)法律是人类的工作,是每个历史时期严格约定俗成的社会事实,不应依赖于任何普遍的、永久的价值判断。

4)法律和道德是独立的现实,因此法律不是合法的,因为它表达了道德立场,而是因为它是由主管机构制定的。

照片:Fotolia - Pongmoji / Andrey Burma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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