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同意在社会中正确分配商品的必要性,因为我们认为有些人过剩而另一些人处于贫困状态是不公平的。这种充分分配商品的想法激发了分配正义的概念。
约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基本思想
分配正义基于普遍的愿望,即社会正义。分配正义概念最伟大的理论代表之一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他发展了正义理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美德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对正义的渴望,社会制度就会削弱。对正义的渴望是由于拒绝个人主义和自私的态度,因为在具有这些普遍行为的社会中,会发生严重的全球失衡,因此不公正会盛行。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合作产生的资源量是有限的,但合作体系会导致资源显着增加。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根本问题是合作的成果应该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如何理解。换句话说,每个人因合作而获得的负担和收益应该如何分配。他们的提议如下:
- 必须有一个社会契约,作为使社会更公平的工具。
- 契约或社会契约必须以公民的共识为基础。
- 合同或社会契约必须遵循公正和自由协议的概念。
罗尔斯的公平思想是分配正义的基础
让我们想象一下,这个社会由 8 个人组成,他们都聚集在一起创造了一个正义的模型。假设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实施奴隶制。他们的决定是双方同意的,但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奴隶制根据定义是不受欢迎的。
在罗尔斯看来,为了防止这些人提出不公正的建议,他们必须从没有偏见和特殊利益的审议开始,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无知之幕”,也就是说,八位成员中没有一个是社会知道他们的角色是什么,或者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什么。因此,如果八人之间的商议是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的初始立场将是公正的,因此也更加公正。这个反思提醒我们,正义的象征是一个蒙着眼睛的女人。
罗尔斯认识到,在理智上压制社会偏见和私人利益并不容易,但它是创造关于正义应该是什么的理性选择的必要工具。罗尔斯认为,要使这成为可能,就必须应用三个原则,即自由原则、差异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这意味着个人自由必须是公平社会的一个基本方面,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允许改善所有个人的生活条件。最后,如果有一个尊重所有人机会均等的有效标准,就可以谈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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