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实证主义的定义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提出了一种规范体系,通过该体系可以组织一个社会。这套法律构成了允许在某些领域规范社会行为的系统,无论是商业、民事、刑事、劳动等。

从哲学反思的角度,认为法律的规律需要理性的合法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两种可能的理论方法:

1) 法律规范具有人类理性的自然基础,特别是普遍的伦理原则,例如正义、自由或平等的观念和

2)没有人的理性是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但每一个法律或规范都取决于社会背景和法律的历史演变。

第一种方法被称为自然法或自然法,第二种方法是实证法或实证法。

正义实证主义的一般原则

法律的主要来源是法律。这样,正义论就按原样研究法律,即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虽然法律是基本法的渊源,但也有其他法律渊源,例如习惯法或判例法。

从正义实证主义的假设来看,法官必须是法律的忠实解释者,因此他的决定不能基于法律规范之外的至高思想或价值。

实证法坚持认为,我们只知道科学和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辅助分支提供的数据,并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释这些事实。

法律规范可以独立于道德基础而存在。这样,法律和伦理是完全自治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处理个人的外在行为,而伦理则关注人的意图。

正义实证主义的前身

- 首先,19 世纪的德国哲学提出了与自然法相对的实在法。

- 其次,在 19 世纪,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为实证主义奠定了基础,实证主义是一种建立在科学态度和拒绝形而上学方法之上的现实愿景。

- 最后,20 世纪初的逻辑实证主义思潮认为,法律科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必须与基于人类自然理性的任何其他标准分离。

照片:Fotolia - 小凉阁/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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