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可替代性的定义

当某物由于其使用而具有被消耗的特征时,它被认为是可替代的。因此,商品的可替代性是指某物因使用而变质或磨损。这样,汽油、金钱或食物是消耗品的明显例子,因为在使用它们时它们会消失、被消耗或被转化。相反,如果一件商品不可能被另一幅相同或等效的东西(一幅原画、一本具有奉献精神的书以及所有具有独特和不可重复特征的东西)所取代,那么它就是不可替代的。消耗品虽然没有个性(可以换成同种同数量的东西),但不可取的东西却有专属的维度,不可能换成同类的东西。

可互换性的思想意味着,两种不同但价值相同的事物之间存在等价关系,并且可以完全互换(例如,一张新的美元钞票与旧钞票的价值相同)。

法律领域的可替代性

在民法领域,财产的性质与确定个人的遗产及其对财产的义务有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品是具有价值或具有特定效用的任何事物。因此,有两种类型的商品:被消费的商品和未被消费的商品。前者是可替代的,例如,所有借出或给予消费的东西。通过这种方式,拥有一个实体的股份、将某物借给另一个人或在使用权条件下居住的房屋都是可互换的商品的具体例子。

金钱的可替代性

金钱是一种商品,根据定义,它具有可替代的特性。如果有人借给另一个人 100 美元,他们在再次收到 100 美元(二十美元之五或五十美元之二)时并不关心钞票的组合,因为唯一相关的是借入的金额的归还。

货币是可替代的这一事实使其成为一种独特的商品,因为它会影响一系列经济运作:银行存款、贷款、储蓄计划或用钱买东西的简单事实。因此,货币的可替代性不仅作为一种被消费的商品,而且在法律领域(进行经济交易的法律行为非常多样化)都会产生影响。

货币对事物的可替代性是事物所拥有的市场价值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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