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或公共机构代表其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的行使而作出的自愿声明,该声明将具有立即产生个人法律效力的明确意图。同样只能有它的起源和理由存在于当天的行政权力中,这将是体现它的人,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它将以立即的方式强加,但也是强制性的和单方面的.

鉴于地球上任何地方的公共行政部门的最终目标都是能够满足这些集体利益,因此由他们来决定所描述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们本身已经是执行行为,因为 他们绝不会需要大法官的授权才能像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付诸实施和遵守.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进行分类:来源、内容、形式、接受者、效果或与任何预先存在的规范的联系。.

从它的起源分类开始,这告诉我们我们可以找到 简单的动作,这将是那些来自同一个身体和 复合体,这与前面的相反,告诉我们它们是来自或起源于两个或更多器官的那些。

如果是内容来区分它们,我们也发现了两种类型,一种是 构成性的 是那些创造、废除或修改法律规范的人,或者,如果不这样做, 声明式 这证明了一种合法的情况。

根据形式,该行为可以是 表达,也就是说,它以正式的方式表现出来,或 据称,通过一段时间后的行政沉默表现出来。

由于它们造成的影响,我们将能够找到 有利行为,导致新的法律情况,或者相反, 不利的,这限制了法律遗产。

另一方面,按收件人分类将创建 单一性质的行为,这些是针对个人的, 或一般性质,这将针对不确定的复数。并且根据他们与先前规则的关系,行政行为可能是 受管制或不受管制.在第一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将应用确定行为内容的规则,在第二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各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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