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类型的法律。所谓普通法,就是没有特别批准程序的法。
它应该是一项法律级别的规则,需要一个简单的程序才能最终颁布。在普通规律之上还有一般规律,即有机规律。
起草普通法的一般程序
普通法的批准呈现不同的阶段:倡议、讨论、制裁和最终颁布。
普通法的提议通常始于立法权的议院,即人民代表小组。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总统通常有权提出这些类型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或民众倡议也有可能推动此类法律规范。
一旦开始处理,普通法案必须由一个国家的议会成员通过专门委员会逐条辩论。
普通法的内容已经商定后,就必须得到认可,即必须得到人民主权代表的认可。
最后,普通法必须在官方的国家公报中公布,才能得到遵守。该公告包含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签名。
有机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法律由国家议会通过。组织法是那些涉及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法律,通常包含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要获得批准,组织法通常要求众议院获得绝对多数票。另一方面,普通法是所有可以以简单多数通过的法律,例如预算法、税法或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
普通法不能改变组织法的内容,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等级原则。另一方面,所有普通法都发展了已经在组织法中确立的内容。
总之,组织法在法律框架中具有结构性,而普通法则是针对不影响国家基础的具体情况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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